川保监复〔2008〕397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祝伟频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干〔2008〕10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祝伟频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核准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在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