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复〔2008〕402号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渤财川发〔2008〕25号)、《关于筹建绵阳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渤财川发〔2008〕26号)和《关于筹建南充中心公司的请示》(渤财川发〔2008〕27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绵阳、南充中心支公司。
二、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四川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四、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