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复〔2008〕403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开业的请示》(川阳光财险〔2008〕29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筹)开业。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在四川省辖区内由省分公司按规定确定。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损失;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营业地址为: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商贸路紫荆花园五楼。
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由我局颁发,请按照《四川保监局关于贯彻〈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保监发〔2007〕179号)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六、请持此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在当地办理工商注册。
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