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复〔2008〕404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等三家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川中银保险发〔2008〕34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乐山、达州中心支公司。
二、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四川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四、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