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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行政审批、报告事项管理流程的通知
  2007-10-12

津保监发[2007]106号

天津市各保险经纪、公估机构:

  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及《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7]54号),现对我市保险经纪、公估机构许可证到期换发、重大事项及名称、地址变更等审批报告程序做出调整,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到期换发管理

  保险经纪、公估机构许可证到期换发由天津保监局初审,中国保监会审核决定。

  各机构应按照《保险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48号)要求,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公估机构为60日)前,提交换发许可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换证申请主送单位为中国保监会,抄报天津保监局。待保监会审查决定后,我局将通知符合换证条件的机构领取新许可证。

  二、重大事项变更及动用保证金审批管理

  保险经纪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保险公估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及动用保证金的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应按照《保险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我局将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做出审查决定。

  三、地址、名称变更管理

  各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我局,并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审批报告程序,未按要求就相关事项向我局提出申请或报告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张妍

  联系电话:022-23145082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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