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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02-14

津保监发[2008]7号

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天津市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建设,切实发挥保险业社团组织职能,中国保监会于日前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学习,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保险行业协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会员公司支持和社会各界认可。同时,随着我市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市场形势日新月异,特别是2007年我市滨海新区被中国保监会、天津市政府确定为保险改革试验区,在为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带来难得历史机遇的同时,也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辅助管理、自律和服务职能。《指导意见》的颁布,对协会、学会工作在指导思想、性质宗旨和职能定位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明确,使之更加科学系统,为协会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精神,并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保险行业协会、学会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体现行业代表性,认真贯彻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公正、高效的多边协商议事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秘书处作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劳资、党建、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保险学会要充分发挥理论研究阵地的作用,引导会员公司结合我市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针对性的开展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为新产品、新模式、新机制等先行先试打牢理论基础。

  三、各保险公司要从健全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竞争环境、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支持我市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开展工作。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履行会员职责,主动参与协会、学会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自觉遵守章程、自律公约等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保证协会、学会各项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

  我局将按照《指导意见》精神,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帮助协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协会有效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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