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要求,现将具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机构名录公告如下:
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以上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可以作为天津市行政辖区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换发资格证书的有效依据。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