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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保监罚[2007]6号
  2007-04-2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元支公司:

  你公司在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2007年度保险项目招标”过程中,不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在“机动车辆保险项目投标书”中明确说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新车购置价”(即足额投保)的情况下,仍以业务系统内新车购置价的50%左右的作为保险金额进行保费计算;在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项目投标中人为剔除风险因素,并且使用费率调整系数不当。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在行业内通报。

  如你公司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行大厦39层)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联系电话:81222838122285

  联系人:陈宇宁孙梦寒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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