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元支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税保大厦15层
主要负责人:林盛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不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你公司在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2007年度保险项目招标”中,以业务系统内新车购置价的50%左右作为保险金额计算保费并视为足额投保;在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项目投标中剔除风险因素,且使用费率调整系数不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的规定,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