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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保监罚[2007]7号
  2007-05-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元支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税保大厦15层

  主要负责人:林盛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不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你公司在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2007年度保险项目招标”中,以业务系统内新车购置价的50%左右作为保险金额计算保费并视为足额投保;在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项目投标中剔除风险因素,且使用费率调整系数不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的规定,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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