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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保监罚[2007]8号
  2007-08-2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厦门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对你公司的保险中介业务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一)公司经营场所变更,但未及时办理《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变更。

  (二)公司未将业务员刘建彬等四人的执业证书发放至业务员手中,且执业证书未贴照片,未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以提供汽油票、办公用品发票等费用报销形式账外收取手续费30747.48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中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如你公司对我局认定的违规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行大厦39层)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联系电话:81222968122297

  联 系 人:涂东阳黄楠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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