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在2006年7-12月业务经营过程中,采取为非本公司员工报销费用、虚假报销通讯费等手段虚列营业费用;违规向不具备投保人资格的对象批退保费;违规向公司内部员工支付手续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行大厦39层)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联系电话:0592-8122285
联 系 人:孙梦寒
二○○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