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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保监罚[2007]12号
  2007-09-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厦门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4号之二御景苑B栋3D

  主要负责人:陈跃明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公司以提供汽油票、办公用品发票等费用报销形式账外收取手续费30747.4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中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的规定,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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