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交通银行大厦十楼
主要负责人:陈日韦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虚列营业费用。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通过为非本公司内部员工报销费用。二是虚假报销通讯费。三是报销交通费的原始凭证不真实。四是非理赔部门人员领取查勘费。
违规批单退费。主要表现为向不具备投保人资格的厦门市圣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批退保费。
违规支付手续费。主要表现为向公司内部员工支付手续费,且与手续费相对应的保费收入无一一对应关系。
上述行为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
《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的规定,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