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复〔2008〕157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厦门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永闽字[2008]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厦门中心支公司。
二、分支机构的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我局提出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营业。
二○○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