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      中文 
     网站首页>>隐藏>>政务公开
厦门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提示
  2007-01-17

  厦门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政策,现对保险公估机构提出如下监管提示:

  一、开业阶段

  (一)开业

  保险公估机构在取得《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公告报纸:《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中国保险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日报》);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厦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厦门保监局指定的公告报纸:《厦门日报》、《厦门晚报》、《厦门商报》、《海峡导报》),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三)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缴存保证金的,将注册资本的5%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专户存储(目前受理相关保证金存储业务的银行有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并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该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厦门保监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自投保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单复印件和保费收据复印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以上三项具体内容详见《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2001年第3号令)、《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关于落实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厦保监发[2006]9号)。

  二、运营阶段

  (一)监管费缴纳

  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或按公估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1.5‰缴纳(两者以高者为准),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预缴,次年3月31日前清缴,具体内容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

  (二)行政审批事项

  保险公估机构以下事项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变更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

  保险公估机构以下事项需报经厦门保监局初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公估机构以下事项需报厦门保监局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满足条件和报送材料详见《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国保监会2004年第8号令)和《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

  (三)事后报告事项

  保险公估机构以下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变更名称、住所,变更股东或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申请解散,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临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贷。其中,变更名称、住所,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要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以下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变更名称、住所,申请解散,任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其中,变更名称、住所要在厦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厦门日报》、《厦门晚报》、《厦门商报》、《海峡导报》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具体报告时限和报送内容详见《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

  (四)内部治理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根据《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21号)的要求,加强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五)年度报告

  保险公估机构运营过程中,需于每年规定时限内,向厦门保监局报送以下年度报告:

  1、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或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等管理情况的报告;

  2、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以上年度报告具体时限和报送内容详见《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2001年第3号令)、《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报表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

  (六)许可证换发

  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厦门保监局申请换发。换发需提交材料详见《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和《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保监发[2006]50号)。

  (七)业务人员持证管理

  保险公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所有业务人员需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上岗。保险公估机构及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八)监管报表

  1、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汇总表(一)

  2、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汇总表(二)

  3、保险专业公估机构业务人员持证情况报表

  上述季度监管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向厦门保监局报送(遇节假日不顺延)。报送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厦门保监局中介处电子邮箱(circxmzj@163.com);一份以纸质形式加盖公司印章报送厦门保监局中介处。

  报表标准格式请到厦门保监局网站下载,请认真阅读表内填写说明。

  特别说明:各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执行上述提示事项,凡未按上述提示事项履行应尽义务的,或所报内容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将被厦门保监局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厦门保监局将依据有关法规采取诸如限制分支机构设立等相应监管措施。对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季度监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厦门保监局将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汇总表(一)、(二).xls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xls

   
】【打印】【关闭
 
关于聘请厦门市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的通告 2007-08-27
厦门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 2007-07-06
关于调整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2007年考试安排有关事宜的公告 2007-04-06
2006年度厦门保监局社会公开招考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 2007-03-07
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通知 2007-02-06
站内搜索
 
  
  
地址: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行大厦39层 邮编:361003 电话:(0592)8122282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