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发〔2007〕9号
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通知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根据厦门保监局与厦门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通知》(厦保监发〔2006〕86号)文件精神,为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保险兼业代理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各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及业务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2006年度与公司有发生业务往来的所有兼业代理机构。
二、自查内容
(一)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兼业代理资格时,是否指派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是否由专人审核并进行统一申报;是否及时送发《兼业代理许可证》并指导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二)兼业代理合同是如何审批签订的,是否按86号文通知精神进行合同签订或补签;是否建立合同登记簿,由何部门负责;是否有部门监控合同中关于保险费、手续费约定的履行情况。
(三)保险费结算情况,是否出现兼业代理机构拖欠挤占代收保险费情况,如有,请列明兼业代理机构。
(四)手续费是否按合同约定据实列支,是否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能取得的,请列明兼业代理机构;财务部门在账务处理时,是否随附“业务结算表”,“业务结算表”是否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核对。
(五)保险公司设立远程出单点情况,列明兼业代理机构名称;是否有专门部门进行单证管理;是否有专职出单员,出单员是否是兼业代理机构员工。
三、自查时间
从2007年2月7日至2月28日止,3月6日前书面报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查情况表》(详见附表一)和自查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几点要求
(一)思想重视,组织保证。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动员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公司要成立自查自纠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人员名单请在2月9日前传真至我局),将自查自纠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查深查透,如实上报。各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厦保监发〔2006〕51号和86号文,全面对照自查内容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查情况表》要求,深入分析本公司存在兼业代理违规问题的根源,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部门制约机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能够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如实报送。我局将针对各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联 系 人:黄楠
联系电话:8122297
传真:8122298
E-mail:circxmzj@163.com
二○○七年二月六日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查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