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了保护您的权益,厦门保监局特向您提示如下注意事项:
(一)您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方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二)您应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
(三)您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约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在收到保险公司转账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时,必须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您只能在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您如有需要,建议向我局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五)请在厦门保监局网站下载《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通知》(厦保监发[2006]86号)等文件,及时了解兼业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
回执
厦门保监局:
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收到保险公司送达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和贵局关于我司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文件。
我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述监管提示,在日后代理过程保险业务过程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邮寄地址:厦门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行大厦3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