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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10-30

   

 厦保监发〔2007〕86号

厦门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精神,部分原由保监会收缴的非税收入将由我局负责收缴。为有效落实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监管费征收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要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以下称800元、1200元为基本缴费数)。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由其法人机构统一于每年3月31日前按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出本年预缴数,一次性缴入我局指定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若所计算出的本年预缴数低于基本缴费数,应一次性缴纳基本缴费数。新批准开业的机构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年终决算后,若本年已缴数大于应缴数,差额在次年缴费中扣除;若本年已缴数小于应缴数,差额于次年3月31日前清缴。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于当年第一季度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向我局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各保险公司应负责通知、督促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时、足额缴纳监管费。

  今后凡新获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应先缴纳当年度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后再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失效后重新申请新证时,应提供许可证三年有效期内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依据。

  按照保监发〔2007〕88号和保监发〔2006〕13号文件的要求,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征收的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凡应缴未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应于2007年底前一次性补足。

  二、罚没收入

  本着“谁处罚、谁收缴”的原则,由我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单位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在规定期限内缴入我局指定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考试费和资格证工本费

  由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代收代缴的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应汇总按月缴入我局指定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缴费账户

  我局执收非税收入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为: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账号:3510153500105800000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五、缴费方式

  各缴款单位或个人均应先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现金、支票和汇款等方式缴款。缴款人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并凭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银行回单到我局领取发票。

  请各单位充分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采取责令补缴、不予换发保险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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