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保监罚[2008]3 号
受处罚人:高怡
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17号啤酒花大厦7楼
经查,在你任新疆中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该机构存在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之规定,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红山路支行南湖南路分理处
账号:65001619700058235883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