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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04-2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保监罚[2008]4 号

受处罚机构:新疆德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1号德昌饭店4楼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木合买提·卡德尔

经查,你机构存在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之规定,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红山路支行南湖南路分理处

账号:65001619700058235883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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