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寿〔2008〕80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泰康新发〔2008〕39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二、公司筹建期为6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三、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我局提出该中心支公司的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