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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吐鲁番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2008-05-13

新保监寿〔2008〕79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泰康新发〔2008〕47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二、公司筹建期为6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三、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我局提出该中心支公司的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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