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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长信箱留言列表
   
     留言人:阿不都     留言日期:2008-5-25 22: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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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局长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市民,我今天回家的时一辆出租车碰到我的车了,我们起去了交警大队拿单子后去了中国联合保险公司,我们去的时候下午3点半,办险公司工作人员说一声吃饭就走了,我们等,然后我们打N边电话后来了一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把我们的车拆开后,顶故后,就说车载就在这里维修,如别的地方维修车不能拿回去,还有修理厂的老板恐吓我们,一定要修,不然不想拿回车,后我们跟他们吵起来了,现党和政府说和谐社会的时候,还有有这样的黑社会行为吗? 难道没有管保险公司的地方吗?难道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合作骗老百姓可以吗?所以我写了这份信,谢谢领导审阅我的信。,

 回复:
 

感谢您的来信,我们已将此件转交相关处室。

 

     留言人:石凇霖     留言日期:2008-2-27 20:52:59
 提问:
 

孙局长,您好! 我想咨询个问题,我已考过保险公估人,在07年底我也考过保险经纪人,不知办理经济人资格证手续,是否和公估人一样?我从08年2月13日开始打09912313479这个电话什麽时间都是通话中,晚上半夜我打也是通话中,不知是否电话没有放好,网上留的传真号码也是错误,实在不知道怎麽联系,请留言回复电话号码. 谢谢!

 回复:
 我局已搬迁新址,总机为3333500
     留言人:蔺怀志     留言日期:2008-1-25 0:43:19
 提问:
 

我要咨询一个问题:2007年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而中国人民财保2007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其中保险责任中的火灾为何又不在保险责任内,而属免责范围.2007年3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做客新华网答记者问时说新的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没有变化.并强调如果选择使用行业条款,则不得对行业条款进行任何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火灾”责任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指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火灾”责任是指,因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国人民财保2007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中火灾放置免责范围是不是违背了中国保监会指制定的条款.

 回复:
 

已转交相关业务处室,稍后会跟您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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