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保监发〔2007〕5号
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1368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统计数据管理,做好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开展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辖区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地市级公司(含地市级公司)以上分支机构。
二、自查内容
主要由各公司对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交强险数据信息进行自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计指标是否按照《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636号)统计口径填报,是否符合指标层级校验关系及机构层级校验关系。经营费用是否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7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规定填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规定的方法填报。
(二)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是否存在串户、漏统漏报、错报等现象。
(三)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重点自查的指标:签单保费、承保辆数、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应收保费、专属费用、分摊的共同费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三、受查指标统计区间
各公司应对2006年7月至12月统计区间内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进行自查,重点是2006年12月有关统计数据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交强险业务作为一项法定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披露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扎实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统计工作。对于自查不力、敷衍应付甚至报送虚假情况的机构,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自查结束后,各保险公司应对自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写出自查报告,于2007年2月15日前上报我局。
联 系 人:陈南翔、崔建福
联系电话:0871-31438933142551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交强险数据自查通知
内部抄送:局长室
机关各处室
编录:郭红联系电话:3143893校对:陈南翔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