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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的批复
  2008-08-08

浙保监许字〔2008〕第482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 你公司《关于筹建岱山县支公司的申请》(人保寿险浙发[2007]71号)符合 保险公司支公司筹建审核的规定。为此,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岱山县支公司;二、该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我局提交该支公司的开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业。

                                                       2008 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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