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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险机构开业验收委托验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8-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内蒙古保险市场主体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内蒙古保监局委托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筹备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条 为规范保险行业协会的现场验证工作,确保验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内蒙古保监局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辖区内保险公司(不含外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开业的现场验证工作。

   

第二章 验证内容

  第四条 现场验证工作是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保险机构申报的开业请示材料对其是否具备开业条件所进行的核实性工作。

  第五条 保险行业协会现场验证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验证办公场所适应性,并查看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有关手续或证明材料;

  (二)验证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验证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

  (四)验证保单、业务凭证是否到位;

  (五)查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六)验证保险机构筹备期间是否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章 验证流程

  第六条 内蒙古保监局受理保险机构开业申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后,向保险行业协会发出《现场验证委托书》。

  第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接到内蒙古保监局的《现场验证委托书》后,要认真履行现场验证工作要求,以负责的态度完成现场验证工作。具体现场验证工作程序如下:

  (一)保险行业协会接到内蒙古保监局的《现场验证委托书》后,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证工作。协会秘书长必须及时确定验证时间和验证组(成员至少两人),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申请机构发出《现场验证通知书》;

  (二)协会验证组按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验证。验证组在进行现场验证时须出示内蒙古保监局的《现场验证委托书》,有关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险行业协会的现场验证工作。原则上,现场验证工作应在当天完成。

  (三)验证过程中,验证组要按照《现场验证通知书》及《现场验证工作细则》的要求,依据规定对验证内容做出客观、实际的确认,填写《现场验证相关原件核对情况表》、《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分支机构现场验证情况统计表》(中心支公司开业验证不需填第四项)和《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分支机构统计和信息化现场验证情况统计表》(中心支公司开业验证需填写此表),认真完成现场验证工作。

  验证组对被验证机构是否具备开业条件不做评价。发现问题的,验证组应以《现场验证问题通知书》的形式在验证现场向保险机构提出,被验证机构签署意见并由其负责人签字。保险机构无异议的,应在验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其自治区分公司向内蒙古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保险机构对有关问题存在异议的,验证组须及时将被验证机构意见报告内蒙古保监局,由内蒙古保监局审核处理。

  (四)现场验证结束后,保险行业协会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由协会秘书长签发的《现场验证情况报告》,并将《现场验证通知书》和《现场验证相关原件核对情况表》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验证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还应附《现场验证问题通知书》。

  (五)向内蒙古保监局报送现场验证情况报告后,保险行业协会需将现场验证有关材料建档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严密、有效的现场验证档案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现场验证档案的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应将所制定的现场验证档案管理制度报送内蒙古保监局备案。

  第九条 内蒙古保监局将把现场验证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对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工作的考核内容,并将不定期对保险行业协会的现场验证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对于不能按规定有效完成现场验证工作的保险行业协会,内蒙古保监局将停止委托其进行现场验证工作。对于违反规定进行现场验证、做出失实或虚假现场验证情况报告、影响行政审批工作的保险行业协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内蒙古保监局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现场验证工作细则等13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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