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文
网站首页
>>
信访投诉
投 诉 须 知
一、请认真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和回复处理意见。 二、您应当客观真实的提出信访事项,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事项应当有被信访人、投诉事实及理由,内蒙古保监局不受理漫无目的信访投诉。 四、内蒙古保监局受理信访投诉范围: (一)对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内蒙古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反映内蒙古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反映内蒙古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反映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六)对内蒙古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内蒙古保监局处理的; (七)反映内蒙古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内蒙古保监局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五、下列信访事项,内蒙古保监局不予受理,请您向被信访人的上一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提出: (一)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二)反映保险合同纠纷(包括理赔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内部管理问题的; (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的咨询; (五)其他可以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下列信访事项,内蒙古保监局不予受理: (一)社会保险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站内搜索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8号 邮编:010010 电话:(0471)4688831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