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      中文 
     网站首页  首  页
关于换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8-01-17

各在渝保险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由中国保监会向全国推广的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即将上线。为保证系统上线后正常运行,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持证上岗工作,现就2008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新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发工作

  各公司应于2008年2月29日前完成对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工作,逾期未换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将被注销。

  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发证工作

  各公司2008年以前发放的所有展业证书作废,新发展业证统一使用新版样式,由各公司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再由各公司打印发放。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

  (二)各公司在办理保险营销员入司手续时,应对其持证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不得为未注销原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办理入司手续。

  (三)各公司在向保险营销员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不得向该保险营销员核发工号或业务代码,不得授权其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四)对于已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营销员,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回收注销其《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不得无故拖延。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合理安排各公司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时间,及时制定《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册注销工作有关事宜的具体规定,并认真做好过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集中换发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及注销审核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打印】【关闭
 
站内搜索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8号帝都广场A塔12楼 邮编:400010  电话:(023)86668888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