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收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精神,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结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重庆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缴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内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均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标准定额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
各缴款单位应以转帐或汇款方式将监管费缴入汇缴专户(不接受现金缴存),收款人栏必须统一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字样,不得省略、删改或擅自使用简称,个人为单位缴款的应注明单位全称及款项用途,以便我局进行信息分类统计。监管费经确认入帐后,我局将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交缴款单位作为缴款凭证。
新批设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于领取许可证前缴纳当年监管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凡应缴而未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应于2008年4月1日前一次性补缴,以后年度监管费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缴纳。
二、账户设置
缴费账户为财政部设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 50001333600058067698
我局负责对辖内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监管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采取责令补缴、收取滞纳金、不予换发许可证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工作如有不详,请与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联系。联系人:熊睿,联系电话:86668926。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