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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青海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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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青海保险业指引》--构建和谐青海保险业的主要内容
  2008-02-03

  一、保险业自身的和谐

  (一)保险公司内部的和谐

  主要内容:一是内控制度健全、执行力强;二是规模效益较为理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三是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强;四是收入分配及考核机制科学、公平,员工队伍稳定。

  重点措施:

  健全内控制度,强化执行力。要查找内控制度方面存在不足和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公司的管控力度,促使各项内控制度在基层公司得到有效落实。

  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营效益。一是着力于业务增长与行业发展的有机统一,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有机统一,速度、质量、结构和效益的有机统一,科学合理地利用和开发保险资源,解决粗放发展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积极向县及县以下延伸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统筹发展城镇、农村、牧区保险市场。三是支持有效益、有市场、群众急需的保险业务的发展,大力发展保障型产品,稳步发展投资型产品。四是积极探索与青海地理、人文环境相适应的营销方式和服务方式,不断健全和完善服务体系。

  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一是培育改革创新精神,发展创新文化,勇于破除传统观念特别是封闭、保守的落后意识,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不断完善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的体制机制。二是紧密结合青海保险业发展急需的关键环节,鼓励和推动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三是针对青海地广人稀、交通线长、服务面分散的实际,在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上下功夫、做文章。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稳定员工队伍。要探索建立科学、公平的收入分配及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稳定员工队伍。

  (二)保险公司之间的和谐

  主要内容:一是相互理解和信任,树立和而不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观念。二是日常宣传和经营中不相互诋毁;三是业务竞争依法合规,不相互压价、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四是人才流动合理有序,不相互“挖角”;五是能够主动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险种。

  重点措施:

  提高思想认识。一是以专题辅导班和座谈会的形式,引导各级保险管理人员提高对构建和谐青海保险业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对各级保险管理人员进行分级分类专题培训。三是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宏观政策、保险法律法规学习情况的督促检查。四是加强全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行业自律。一是各项重点业务领域如车险、责任险、意外险及投标业务要签订规范有效的行业自律公约,并坚决予以贯彻执行。二是建立保险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保证各项自律公约的贯彻执行,如建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行业协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制度等。三是建立新车集中承保中心和车险集中理赔服务大厅,既做到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监督制约,又方便客户投保、咨询和理赔。四是协商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实现双赢或多赢局面。倡导保险经营机构间合作共赢,如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的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由行业共同成立相关处理机构,对保险合同纠纷进行快速裁决。

  建立人才信息库。建立人才信息库,进行行业急需专业人才如经营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核保、核赔人员以及法律人员的储备,供社会和保险行业查询、供需洽谈,使之成为人才合理流动的平台。

  建立诚信档案。一是将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协会制裁、公司内部处分以及行业、公司内部、社会奖励进行记录。二是通过建立相关机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业内和社会公众对诚信记录进行查询。

  (三)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的和谐

  主要内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能够明确各自定位,找准合作切入点,理顺合作机制,提高合作层次,实现保险产业链上的合理分工,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重点措施: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鼓励建立长期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支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扩大合作领域,探索在产品开发、业务管理、市场拓展、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理赔服务等方面进行合作;落实银邮保险合作有关政策措施,探索银行、邮政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深层次合作的途径和方式。保险公司应转变观念,走专业化经营之路,自主选择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产品分销、理赔和服务。

  加强对保险中介渠道的管理。一是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水平。二是对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给予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更多的自主经营空间,鼓励其加快发展。逐步淘汰违规经营严重、管理混乱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三是加大对保险营销渠道的培育和投入,完善体制机制,提高队伍素质,实现保险营销的长远健康发展。

  (四)保险机构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和谐

  主要内容:一是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引领保险业发展和监管服务工作。二是保险机构在保险监管部门引领发展时,能够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三是保险机构能够主动接受和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

  重点措施:

  保险监管部门继续加强引领发展和监管服务工作。一是在引领发展方面,继续通过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以及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保险业发展争取相关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环境,搭建宽阔的平台。二是在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方面,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不断研究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保险机构积极主动跟进保险监管部门的发展部署。保险机构能够发挥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在保险监管部门创造条件的基础上,积极跟进,主动开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企业年金、计划生育保险等社会管理功能强的业务。

  保险机构主动接受监管。保险机构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处理保险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将保险监管作为促进行业和谐、自身发展的动力之一。

  二、保险业与外部的和谐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

  主要内容:一是保险业的发展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政府主要领导人及相关部门对保险的功能作用有较高的认识。三是保险业能够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

  重点措施:

  坚持将保险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当中。要自觉将保险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增强渗透力、扩大覆盖面,一是通过保险机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利用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技术和手段,为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科技攻关项目提供风险保障,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二是紧紧围绕青海优势支柱产业和新兴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开发针对性产品,大力拓展保险服务领域。三是通过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向广大农村牧区延伸保险服务,为推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贡献力量。四是紧紧围绕青海旅游经济、会展经济以及各项高原体育赛事活动,大力发展意外、责任保险等业务,并积极做好风险咨询、救援等保险增值服务。

  建立定期汇报、沟通制度。通过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积极宣导保险的功能作用,提高他们对保险功能作用的认识。

  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有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有助于政府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不同组织机构分工合作、各方面共同参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因此要通过保险机制为政府重点工作保驾护航,大力发展承运人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高危行业意外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企业年金等社会管理功能强的险种,从而促进“和谐青海”建设。

  (二)与社会公众的和谐

  一是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普遍增强。二是社会满意度较高。三是保险的社会形象显著改善。

  重点措施:

  加强宣传,培育保险业诚信文化。把诚信建设作为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来抓。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实现诚信教育的制度化、常规化。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强化正面宣传引导机制。建立失信行为的发现和惩戒机制,发挥惩戒机制的警示作用。加大诚信信息披露力度,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研究引入社会资信评估机构,形成第三方独立公正的外部评估机制,强化保险机构对自身信誉形象的重视和维护。

  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提高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一是通过提高客户回访率和理赔速度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保险售后服务和理赔工作质量,努力解决客户反映和投诉比较集中的问题和矛盾;二是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使保险服务更贴近广大人民群众;三是加强对客户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行业形象。通过在保险行业设立“博爱基金”等方式,开展扶贫、助残活动,使保险业整体社会形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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