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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保险博爱基金管理办法
  2008-02-03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保险业特有的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培育广大保险从业人员博大的胸怀和永恒的爱心,进一步激发广大保险从业人员参与公益爱心事业的热情,特设立《青海省保险博爱基金》,基金长期接受全省保险行业广大从业者的捐款及各保险机构捐赠款,提倡每人每年捐出一天的税前工资组成青海保险博爱一日基金。

  第二条《青海省保险博爱基金》专项用于资助目前尚缺乏保障的贫困农牧民获得保险保障,所有捐赠款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规章和制度,并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青海省保险博爱基金》专用帐户设在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中介公司工会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条为明确捐款流程,保证捐款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捐款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各保险与中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青海省保险博爱基金》捐款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各公司工会组织建立《青海保险博爱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各公司基金管理办公室集中本公司系统捐赠款,其流程是:

  各分支机构每年十月三十日将捐赠款汇到省级公司工会,省级工会核对人数与款项后,于十一月十五日汇到协会专用帐号。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后确定资助对象,并于本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资助到位。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动员广大从业者树立为社会奉献爱心的精神,培育青海保险人的博爱情操,建设和谐、普爱的保险企业文化。

  (二)负责青海省保险博爱基金的管理工作,确定基金资助的对象,监督资助款的落实,建立基金管理档案,并在业内公示。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审核基金财务状况,定期公布基金使用帐目。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青海省保险博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捐赠款款全部纳入《青海省保险博爱基金》帐户,并会同该帐户所有捐赠款以年为期向全行业进行公示。

  第九条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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