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维护青海省财产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制止恶性竞争,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经青海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并制定《青海省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机动车辆保险整单优惠比例不得超过30%。违反本条者,处签单保费的5倍违约罚金。
第二条不得以赠送附加险种、不足额承保而给予足额赔付等方式变相提高优惠幅度。违反本条者,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违约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违约罚金。
第三条不得随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和串用条款费率。机动车辆行驶证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名称的,不允许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不得将营业性车辆按照非营业性车辆承保。具体划分各款内容为:
(一)凡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及“货运”的,必须按照营业用车承保。其中,旅游用车按照公路营运客车承保;短途郊县客运车辆按照城市公交营业客车承保。
没有注明使用性质的,但行驶证车主或所有人一栏含有“运输公司”、“出租公司”、“租赁公司”、“物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储运公司”及“搬家公司”等运输服务字样的车辆,也须按照营业用车承保。
邮政系统储运公司的车辆可按非营业承保
(二)凡行驶证车主或所有人一栏为个人名的货车,行驶证使用性质有明确标注的,按照标注区分承保;行驶证没有注明使用性质的,对2吨及以下的车辆按照非营业用车承保,2吨以上的按照营业用车承保。
(三)凡行驶证车主或所有人一栏为个人名以及含有本条第(二) 、(三)款中相关字样或类似字样的货车牵引车(拖头货车),必须根据其最大牵引质量按照营业货车承保。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单位自用货车牵引车,可按照企业自用车辆承保。车头与车厢(挂车)具有各自独立行驶证的必须分别承保。任何货车牵引车单保交强险必须按特种车承保。
(四)农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须按照拖拉机承保;其余机动车辆都必须按《道交法》规定,一律按照相同吨位汽车承保。
(五)违反本条(一)——(四)款中任何一条者,1-9笔者处每单1000元违约金;10-29笔者每单处3000元违约罚金,30笔以上者每单处5000元违约罚金。
第四条使用“免赔”、“不计免赔”、“自负额”、“不足额”、“选择座位”等方式承保的,因为已经完全改变了主险的保险责任,按以上方式承保所进行的费率调整应当属于基准费率。因此,给予或计算优惠必须在费率调整以后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不得将调整之前的数据作为计算或给予优惠比例的基数。违反本条者,处签单保费的4倍违约罚金。
第五条严禁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或以赠送实物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标准和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降费行为;严禁以暗补方式向客户收取低于保单载明保费的行为。违反本条者,处签单保费的5倍违约罚金。
第六条严格批改手续,杜绝违规退费。
(一)被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履行正常的批改手续,并变更相应的保险责任。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或明确授权,以及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以批单形式退费、退保,变相支付手续费或套取经营费用。违反本条者,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违约罚金,情节严重的处40000元违约罚金。
对于新车增加牌照的批改,可以不要求客户书面申请。
(二)严禁以截留保费、假保单、假收据、假赔案、扩大赔付金额、虚挂应收保费等方式进行违规退费。违反本条者,处违约罚金额的5倍违约罚金。
(三)严禁系统外出单和手工出具车险保单、批单、发票(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除外)。违反本条者,处违约罚金额的3倍违约罚金。
第七条限定手续费支付标准,严格执行手续费支付规定。
(一)手续费支付标准
1、个人保险代理人:每张保单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8%。
2、兼业代理机构:每张保单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10%。
3、专业中介机构:每张保单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15%。
4、违反本条者,超过本协定规定标准支付手续费的,无论对机构还是对个人,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倍处违约罚金。
(二)执行手续费支付规定
1、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和财政部门有关支付手续费的规定,不得通过冲减保费或其他违规方式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必须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手续费支付台帐,保证手续费支付的真实性。
3、必须以转帐方式支付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同时取得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4、不得以报销营销人员和中介机构各种费用的方式,实行暗补手续费用。更不得在展业中坐扣和现场以现金形式向客户返回手续费。违反此条,一律按违约金额的3倍处违约金。
5、违反本条1-2款,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违约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违约罚金;违反本条3款,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违约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违约罚金。
(三)严格界定手续费支付的对象
1、个人保险代理人系指具有代理资格的从业人员,包括各保险公司直接聘任的营销员、业绩与工资直接挂钩的直销员工和各中介机构持有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对上述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实行统一标准,凡超8%标准支付手续费者,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中介机构,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倍处违约罚金。
2、保险公司向兼业代理机构和专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只能按统一标准向单位转帐,不得与任何个人有手续费帐务往来。违反本条者,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倍处违约罚金。
3、严禁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中介机构从保险公司营销员、直销员工或其他代理人手中买单、卖单。违反本条者,除按实际支付手续费金额的8倍处违约罚金外,1-5单(不含5单)者对该机构高管人员处10000元违约罚金,5-10单(不含10单)者对该机构高管人员处30000元违约罚金,10单以上者对该机构高管人员处50000元违约罚金,同时报请青海保监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不顾客户需求而恶意炒作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代理人员,协会将通报各家保险公司不得录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条关于招投标业务的范围。招投标业务仅限于车险承保保费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和大中型企业招标业务,除此以外的单位招标,均不得作为招标业务对待。对政府招标业务其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违反本条者,情节较轻的处4万元违约罚金,情节较重的处8万元违约罚金。
第九条关于大中客户的界定及优惠办法。所称大中客户必须具有经营状况好,风险管控能力强的基本条件,还必须是一个财务核算单位,其投保车辆应在20台以上,其中,20台以上,50台(不含50台) 以下为中客户;50台以上为大客户。对于符合条件的大中客户,车险业务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各公司必须按照以上条件确定大中客户,并与其签订正规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需向协会秘书处备案,可享受行业制定的优惠服务;不符合以上条件或未向协会备案的,不得作为大中客户对待。违反本条者,情节较轻的处4万元违约罚金,情节严重的处8万元违约罚金,向协会备案的与大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实的,撤销备案并处违约罚金3万元。
承保车辆在5台(含5台) 以上的,按《费率调整系数表》和各公司上报保监会的《风险修正系数》享受优惠比例。
第十条各总公司的统保业务(仅限于总对总协议),承保公司须向协会提交符合规定的协议复印件进行备案,由协会核查。向协会备案的总对总的统保协议不实的,撤销备案并处违约罚金3万元;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的总对总协议,协会将报请青海保监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交强险的自律及违规处罚办法。
(一)交强险的保险费率必须严格按条款规定执行;
(二)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每单法定为4%;
(三)严禁给予交强险客户任何形式的优惠;
(四)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向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类似的费用;
(五)严禁“大吨低保” 和“低套费率” 的行为;
违反本条(一)——(五)款任何一款者,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中介机构一律处实际支付金额的5倍违约罚金,在全行业通报该机构高管人员并处2万元违约罚金,同时报请青海保监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各项条款,切实按照条款规定据实给予被保险人各项优惠。新车首次投保严禁使用无赔款折扣和续保系数来降低费率,一经违反处以签单保费的5倍违约罚金。同时在理赔过程中,严格按照保单的约定进行理赔。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承保公司要求其他保险公司出具有关证明时,该公司应在要求人提出相应要求后及时出具,不得拒绝或拖延。其中,无赔款记录证明(见附表1-1)应在30分钟内出具,平均赔付率证明(见附表1-2)在半个工作日内出具。该证明书的格式由省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公司应派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名单报行业协会。协会建立各公司联系人名单。
第十四条履约检查
(一)检查的内容为本公约中规范的所有条款。
(二)检查方式
1、检查分为自查、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自查由各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自行检查。定期检查由协会组织检查组检查。
2、行业检查应与青海保监局的现场检查形成互补,避免重复检查。如果检查遇到个别公司有意阻挠,将报青海保监局适时安排现场检查。
3、检查工作由行业协会聘请签订“保密协议”的、社会声誉好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由协会人员任组长,检查的具体形式为专项检查。
4、检查对象为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全面检查、抽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举报较多或问题较集中的机构重点全面检查。
(三)检查的时间
1、2007年7月1日开始每季度进行一次公司自查或协会组织的定期检查。
2、接受检查业务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6月1日零时,本公约签订之前的业务不在检查范围之内。
(四)检查的要求
1、现场检查的主要环节分为:保险单证、财务凭证及理赔案卷检查;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有关科目检查。对与检查项目无关的内容或科目不予检查。
2、各受检公司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为检查的顺利进行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人为的设置障碍或采取欺瞒等手段,否则一经查出违约行为将严格处罚。
3、凡自查出的违规、违约行为,并已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的,在处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4、各公司提供的单证及相关信息应齐全、真实、有效。
5、检查时,检查组中的受检公司人员应回避。
6、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形成书面检查报告,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对违约行为由协会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青海保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
(一)为了对公约的执行实施有效地监督,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实行举报奖励办法。
(二)对举报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处罚金额的10%,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最低不少于1千元。
(三)奖励的资金来源及组织检查的费用从处罚的违约罚金中列支。
(四)协会设立举报电话,号码0971—4390069、4390072,欢迎对违约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自律公约的机构和个人,一律上报进入青海保监局和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的《青海保险业不良行为纪录》。其中,对辖内保险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由协会申报进入青海保监局的不良行为纪录管理系统;保险营销员、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则直接进入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不良行为纪录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附则
(一)为保证本公约的落实和执行,成立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检查执行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督促、检查各签约公司贯彻执行本公约,决定处罚事宜,执行处罚决定,修订、终止本公约等。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签约公司分管总(副)经理、省保险行业协会正副秘书长组成。
(二)处罚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制,违约行为被查证属实者,经2/3以上领导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通过后即可予以处罚,并授权青海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执行。
(三)违约罚金由青海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收缴。违约罚金额须在处罚决定做出后10日内缴纳,否则每拖延一天按1%交纳滞纳金。违约罚金主要用于奖励举报者和检查取证费用开支的补助。违约罚金结余结转下年或补充协会会费。
(四) 新进入青海保险市场的财产保险公司须在开业后30日内在本公约上签字盖章并遵照执行。拒不签约者,报请青海保监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 本公约未尽事宜另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生效前各保险公司与客户所签订的保险协议,仍按协议内容执行,其协议必须在行业协会备案,矣协议解除后按照本协议执行。
(七)本公约适用于上述签约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
(八)本公约签署后,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会员单位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者撕毁公约。若个别会员单位单方撕毁公约或拒不执行本公约,则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处10万元违约罚金,同时报请青海保监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本公约解释权属青海保险行业协会。
(十)本公约正本(原件)一份,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保存,副本(复印件)若干份,青海省保监局一份,签约公司各一份。
第十八条本《公约》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附表1-1
赔付情况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台车辆,于_____年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在我公司承保。累计收取保费____万元,赔款支出______万元,平均赔付率为____%。
保险业务专用章:经办人:
年月日
附表1-2
无赔款记录证明书
兹证明以下车辆(见附表)在我公司承保期间,未发生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
保险业务专用章:经办人:
年月日
青海省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服务标准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青海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服务,确保广大保险消费者得到快捷高效的服务,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经青海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服务标准。
一、理赔服务原则
保险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理赔的各项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坚持全年无间断理赔服务制度,严格恪守保险行业诚信原则,遵循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
二、受理报案服务
(一)全年365天×24小时受理客户报案。
(二)接待客户态度热情周到,语言文明简洁。
(三)接报案人员主动告知客户自己的工号或姓名。
(四)理赔人员应在接报案后15分钟之内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并告之自己的姓名、联络方式以及具体的赔偿程序及有关事项。
三、查勘定损服务
(一)全年365天×24小时现场查勘,全年365天×8小时定损服务。
(二)为客户提供快捷的现场查勘服务:市区内无特殊情况(天气恶劣、交通拥堵等),理赔人员须在40-60分钟内到达现场。
(三)查勘人员在现场应告知客户具体的索赔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及时、准确、合理、合法的对出险车辆进行定损。
(五)不得强行客户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修车。
四、赔偿处理服务
(一)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理赔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或协助客户填写索赔单证。
(三)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四)凡需抢救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六)对属于保险责任只涉及车辆损失的赔案,自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索赔手续后,3个工作日付款或5个工作日车辆修理完毕。
五、支付赔款服务
(一)结案后,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
(二)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需携带的有效证件、相关资料及注意事项。
六、其它服务
(一)对不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客户,受理报案的公司要做好理赔的衔接工作,并提醒客户向另一家公司报案。
(二)保险公司将报案、投拆电话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检查。
青海省企业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业务行业自律公约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青海省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各保险主体在风险经营中的偿付能力,经在青海省经营财产保险的主体公司和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签约公司”)协商并制订本公约,以资共同执行。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青海省所有经营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业务的财险公司和中介公司都有约束效力,各签约公司都必须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任何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有关条款,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本公约“违约责任”的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并接受相应处理。
本公约实施后,在青海省新注册的财险公司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敦促其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公约的每一项约定,在经营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业务时必须执行本公约。
第三条各签约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督促各辖属分支机构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青海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四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企业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条款及附加条款,不得使用未向保险监管机关报批(备)的自行设计条款和引进条款。
第五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共同协商制订的《青海省企业财产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见附件1)、《青海省企业财产机器损坏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见附件2)《青海省工程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见附件3)。在业务承保中,具体承保费率以不低于上述各附件中规定的费率为准。
严格执行保监会下发的四个行业(企财险:电厂、商业楼宇;工程险:道路、地铁)《纯风险损失率表》的规定。
第六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企财险、工程险业务承保(包括直销、代理、经纪、招投标、共保、分保等各种展业、承保方式)中不得在保险合同之外向被保险人及中介人提供下列违背行业自律约定的附加优惠条件,变相扩大保险责任或降低费率:
(一)不得以调整保额等为由进行非正常退费,变相降低费率;
(二)不得对保险合同载明的分期交付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免除一期或多期应收保险费;
(三)不得以非正常赔款形式进行退费,变相降低费率;
(四)不得向被保险人或中介人支付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条件招揽业务;
(五)附加地震保险责任必须按不低于基准费率进行收费;
(六)不得以调整免赔额的形式变相降低费率;
(七)不得以低套工业级别的形式变相降低费率;
(八)由青海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七条保险金额的确定以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的总资产保险金额为准。
第八条以下情况可不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指导费率》:
1、本《自律公约》执行前各保险主体以往年度承保的原有客户保险业务原有费率保持不变,并以此作为行业自律指导性执行费率;
2、各签约主体的上级机构(总公司)总对总的行业统保业务,委托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办理的业务;
3、保险标的在外地或结算地在外地的业务;
第九条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的,按每份保单一万元(人民币,下同)承担违约责任;多笔违约的,违约金累加计算。
第十条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的,按该笔业务保险费的20%承担违约责任,且单笔最低一万元、最高五万元;多笔违约的,违约金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的,按该笔业务保险费的20%承担违约责任,且单笔最低一万元、最高十万元;多笔违约的,违约金累加计算。
第十二条对违反公约规定的保险主体在实施上述第九、十、十一条经济处罚的同时,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涉及违反保险监管事项的,上报青海保监局。
第十四条本公约自律约束的区域范围为:青海省行政区域。
第十五条本自律公约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本公约在有效期内若需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签约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后需重新签订。
本公约有效期满后,各签约公司对本公约未提前提出修改建议,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本公约解释权归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本公约正本(原件)一份,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保存,副本(复印件)若干份,青海省保监局一份,签约公司各一份。
附件:1、青海省企业财产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
2、青海省企业财产机器损坏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
3、青海省工程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
4、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及说明
5、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及工业险级别表
附件1.
青海省企业财产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
单位:‰
|
类别 |
占用性质 |
保额<=1.5亿元 |
保额>1.5亿元 |
|
基本险 |
综合险 |
一切险 |
基本险 |
综合险 |
一切险 |
|
工业类 |
一级工业 |
0.6 |
0.85 |
1.15 |
0.48 |
0.8 |
1 |
|
二级工业 |
0.75 |
0.95 |
1.23 |
0.68 |
0.9 |
1.16 |
|
三级工业 |
0.95 |
1.31 |
1.85 |
0.9 |
1.22 |
1.56 |
|
四级工业 |
1.4 |
1.96 |
2.08 |
1.29 |
1.88 |
1.99 |
|
五级工业 |
1.85 |
2.76 |
3.06 |
1.81 |
2.55 |
2.91 |
|
六级工业 |
2.5 |
3.71 |
3.84 |
2.42 |
3.57 |
3.71 |
|
仓储类 |
一般物质 |
0.54 |
1 |
1.35 |
0.45 |
0.89 |
1.56 |
|
危险品 |
1.5 |
1.71 |
2.77 |
1.35 |
1.58 |
2.38 |
|
特别危险品 |
2.2 |
3.5 |
3.96 |
2 |
3.35 |
3.75 |
|
金属材料、粮食专储 |
0.35 |
0.5 |
1.45 |
0.32 |
0.45 |
1.32 |
|
普通类 |
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 |
0.65 |
1 |
1.86 |
0.6 |
0.9 |
1.56 |
|
综合商业、饮食服务业、商贸、写字楼、展览馆、体育场所、交通运输业、牧场、农场、林场、科研院所、住宅、邮政、电信、供电高压线路、输电设备 |
1 |
1.1 |
2.24 |
0.9 |
1.02 |
1.65 |
|
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日用杂品商店、废旧物资收购站、修理行、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 |
2 |
3 |
2.93 |
1.86 |
2 |
2.73 |
附件2:
青海省企业财产机器损坏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
(年度费率‰)
|
序号 |
种类 |
费率 |
|
1 |
动力机械 |
5 |
|
2 |
冶金工业 |
5.5 |
|
3 |
磨石和陶瓷工业 |
5 |
|
4 |
玻璃工业 |
3.8 |
|
5 |
木材工业 |
3.8 |
|
6 |
印制工业 |
2 |
|
7 |
纺织工业 |
2 |
|
8 |
地毯工业 |
2.5 |
|
9 |
食品工业 |
3 |
|
10 |
皮革、橡胶工业 |
2.5 |
|
11 |
化学工业 |
3 |
附件3:
青海省工程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单位:年费率、‰
|
项目(物质损失部分) |
自律费率 |
|
住宅大楼、综合性大楼、饭店、商店、办公大楼、医院、学校大楼、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 |
1.25 |
|
码头、水坝 |
3 |
|
隧道、桥梁、管道 |
3 |
|
机场(综合项目) |
4 |
|
地铁、道路 |
属于纯风险损失率范畴 |
|
第三者责任保险(工期费率) |
1.4 |
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
单位:年费率、‰
|
项目(物质损失部分) |
自律费率 |
|
食品(饮料)加工工业 |
1.5 |
|
机械工业 |
1.8 |
|
电子、电器工业 |
2.5 |
|
纺织工业 |
1.8 |
|
矿山 |
2.5 |
|
化学化工业(石化、乙烯、纸业、生化) |
3 |
|
冶金工业 |
钢铁 |
2.5 |
|
有色金属(含电解法) |
3 |
|
水电站 |
4 |
|
热电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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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桥梁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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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工期费率) |
2 |
附件4:
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及说明
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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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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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品 |
二级易燃液体
二级遇水燃烧物品二级自燃物品助燃气体
二级氧化剂
二级易燃固体
土包装的棉花、植物纤维、破布、碎纸、毛线以及各种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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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炸
品 |
一级易燃液体
一级遇水燃烧物品一级自燃物品
易燃气体 一级氧化剂
一级易燃固体
散包的棉花、植物纤维、破布、碎纸、毛线以及各种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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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以上分类表根据铁道部分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易燃液体、易燃固体、遇水燃烧物品、自燃物品、氧化剂,属于一级的为特别危险品,属于二级的为危险品,爆炸品为特别危险品,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为两类:易燃气体为特别危险品,助燃气体为危险品。 |
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说明
1、爆炸物品
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当受到高热、磨擦、冲击等外力作用或与其他物质接触,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因气体急剧膨胀而引起爆炸,凡是爆炸物品均属特别危险品。
2、易燃液体
易于燃烧和挥发的液体,其闪点(引火点)在45℃以下者均为易燃液体。
(1)一级易燃液体:极易燃和挥发。闪点低于28℃。(特别危险品)
(2)二级易燃液体:容易燃烧和挥发。闪点在28℃以上45℃以下。(危险品)
3、易燃固体
引火点较低,受热、冲撞、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剧燃烧和爆炸。燃烧时能放出有毒气体和大量的剧毒气体。分为二类:
(1)一级易燃固体:燃烧点低、易燃和爆炸,燃炸速度快,并能放出大量的剧毒气体。(特别危险品)
(2)二级易燃固体:燃烧性能比一级易燃固体差,燃烧时放出有毒气体。(危险品)
4、遇水燃烧物品
遇水分解并产生可燃气体和热量而引起燃烧。分为二类:
(1)一级遇水燃烧物品:遇水产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易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特别危险品)
(2)二级遇水燃烧物品:遇水产生缓慢的反应,产生可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危险品)
5、自燃物品
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而引起燃烧。如受热即能发出大量的热量,有时即便不补给空气,也能迅速燃烧。分为二类:
(1)一级自燃物品:在空气中剧烈氧化能引起自燃迅速燃烧的。(特别危险品)
(2)二级自燃物品:在空气中缓慢氧化引起燃烧的。(危险品)
6、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气体经压缩后成为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而储存于受压容器中的。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使容器受损引起爆炸。分为二类:
(1)易燃气体 (特别危险品)
(2)助燃气体 (危险品)
7、氧化剂
是一种含有多量氧的物质,因如受热、摩擦、推动、撞击、重压而能分解助燃性极强的氧气,与可燃物、油脂类等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分为二类:
(1)一级氧化剂(特别危险品)
(2)二级氧化剂(危险品)
危险品表
二级易燃液体:
溶剂油煤油丙醇丁醇醋酸丁酯硝酸丁酯丁醚苯乙烯异丙苯氯化苯吡啶松节油松香水水醋酸杀虫剂
二级易燃固体:
普通火柴硫磺萘樟脑松香沥青发泡剂
二级遇水然烧物品:
保险粉(低亚硫酸钠)氯化硫五氧化磷甲基三氯硅烷四氯化钛硅铁氰化亚矾
二级自燃物品:
油纸油布桐油漆布 油绸浸油的棉花麻、毛丝及野生纤维浸油金属屑硫化铁(活性)煤
助燃气体:
氧气氯气氨气氟气液态空气
二级氧化剂:
铬酸重铬酸铵重铬酸钠(红矾钠)重铬酸钾(红帆钾)过硫酸铵(高硫酸铵)
过硫酸钠(高硫酸钠)过硫酸钾(高硫酸钾)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硝酸镧硝酸铁硝酸亚铈硝酸铈铵过氧化铝
特别危险品表
爆炸物品:
导爆线雷管三硝基甲苯(T、N、T)三硝基苯酚(苦味酸)三硝基氯化苯
三硝基二甲苯四硝基苯铵六硝基苯铵炸药火药炮竹烟火
一级易燃液体:
石油醚汽油石脑油烯烃油原油戊烷乙烷正庚烷正辛烷戊烯异戊二烯环戊二烯苯甲苯二甲苯二氯乙烷氯丙烷二氯乙烯氯丙烯溴丙烯乙醛丁醛甲醇乙醇丙醇丁醇丙酮 乙醚环氧丙烷甲酸甲酯甲酸乙酯甲酸戊酯醋酸甲酯醋酸乙酯醋酸丙酯丙酸甲酯硝酸乙酯丙烯晴二硫化碳
一级易燃固体:
红磷(赤磷)二硫化磷五硫化磷硫火磷火柴(红头火柴)硝化棉(火胶棉、硝化纤维、赛璐珞棉、喷漆棉)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二硝基氯化苯二硝基苯酚二硝基苯肼二硝基萘烟雾剂
一级遇水燃烧品:
锂钠钾钙锌镁铝氢化钙氢化钠四氢化锂铝碳化钙(电石)碳化铝钾汞剂硼氢类
一级自燃物品:
黄磷(白磷)硝化纤维胶片(包括废电影片,X光胶片)三乙基铝三异丁基铝
易燃气体:
氢气磷化氢甲烷气(沼气)乙烯乙炔(电石气)丙烯丁烯丁二烯石油气丙烷乙烷丁烷氯甲烷氯乙烯一氧化碳煤气光气
一级氧化剂: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钙过氧化钡过氧化锶过氧化氢(双氧水) 高氯酸钾(过氯酸钾)高氯酸铵(过氯酸铵)高氯酸钠(过氨酸钠)高氯酸钡(过氯酸钡)氯酸铵氯酸钠氨酸钾氯酸锶氯酸钡高锰酸钾(过锰酸钾)高锰酸钠(过锰酸钠)漂粉清(次亚氨酸钙)硝酸铵硝酸钠硝酸钾(硝石)硝酸钙硝酸锶硝酸钡发光剂
以上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是根据公安部、铁道部、化工部有关危险物品的储存及运输管理的规定分为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二类。并且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易燃易爆物品,便于各地应用。由于化学物品品种繁多,不能全部列举,很可能不全面,遇到表上没有的易燃易爆物品,请查阅公安部、化工部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则,参照办理。
附件5:
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及工业险级别表
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
鉴于工业险费率的厘订,应兼顾到保险单位使用的原材料、主要产品、工艺流程等因素,所以,对有些单位虽使用同样的原材料或生产同样的产品,但由于工艺流程及设备现代化程度的不同,故在厘订费率时也予以区别对待,对有些单位虽然名称相同,但由于生产内容与名称并不相符,如军工机械制造改良用消费品等,类似情况应按实际生产的内容订定费率。划分原则如下。
一级工业险:
1、以钢铁为原材料的金属冶炼、铸造及各类重型机械、机器设备制造、钢铁制品、部分纯钢铁制品等工业;
2、耐火材料、水泥、砖石制品等工业。
二级工业险:
1、一般机械零件制造修配工业;
2、以金属为主要原材,兼用少量塑料及非金属材料的机械零件制造、修配工业;
3、兼有少量喷烘漆等工艺的五金零件制造修配工业。
三级工业险:
1、以部分金属或一般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食品及副食品、轻工、塑料制品、电子、电器、电机仪表、日常生活用品等工业;
2、生产过程比较安全,危险性小的日用化学品工业。
四级工业险:
1、以竹、木、皮毛或一般可燃物资为原材料或以一般危险品进行化合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业;
2、棉、麻、丝及其制品;塑料、化纤、化学、医药等制造加工工业;
3、以油脂为原料的轻工业;
4、文具、纸制品工业。
五级工业险:
1、以一般危险品及部分特别危险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化合生产、制氧、挥发性化学试剂以及塑料、染料制造等工业;
2、大量使用竹、木、草为主要原材料的木器家具、工具、竹器、草编织品制造工业及造纸工业;
3、油布、油纸制品工业。
六级工业险:
以特别危险品如赛璐珞、磷、醚及其他爆炸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化合生产的工业;染料工业。
工 业 险 级 别 表
一 级 工 业
金 属 冶 炼 、 铸 锻 、 压 延 、 轧 制 厂 钢 铁 屋 架 门 窗 框 厂
钢 铁 机 器 、 机 械设 备 制 造 修 配 厂 钢 铁 箱 柜 家 具 厂
钢 模 、 制 模 、 金 属 模 具 厂
钢 铁 铸 造 厂 粉 、 轧 石 厂
钢 球 、 钢 板 、 钢 带厂 玉 石 雕 刻 厂
炼 钢 、 轧 钢 、 轧 辊 厂 采 石 厂
玛 钢 厂 磷 矿 石 开 采 厂
冷 拉 钢 铁 厂 石 笔 厂
金 属 结 构 厂 粉 笔 厂
金 属 材 料 改 制 厂 耐 火 砖 、煤 渣 砖 、砖 瓦 厂
有 色 金 属 拔 管 厂 金 属 网 厂 耐 火 器 材 厂
工 程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火 车 制 造修 配 厂
运 输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钢 铁 、水 泥、 船 舶 制 造 修 配 厂
汽 车 及 零 件 制 造 修 配 厂(塑料除外)通 用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探 矿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矿 山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飞 机 制 造 修 配 厂 卷 扬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电 车 制 造 修 配 厂 装 卸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拖 拉 机 制 造 修 配 厂 液 力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冷 气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农 机 、 农 具 制 造 修 配 厂(钢铁)
电 梯 制 造 厂 鼓 风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制 桶 厂 (金 属 ) 通 风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拉 丝、盘 元、制 丁、制 网 厂 纺 织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锅 炉 制 造 厂 冶 金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铸 锅 厂 化 工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水 泥 、 水 泥 钢 筋 预 制 件 厂 (包 括 陶 粒 及 硅 酸 盐 预 制 厂 )
橡 胶 、 塑 料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皮 革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石 棉 及 石 棉 制 品 厂 炊 事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大 理 石 、玉 石 、石 料 、石 厂 粮 食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食 品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铆 丁 制 造 厂
电 子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铆 铁 厂
造 纸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叉 车 厂
动 力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水 泵 厂
发 电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油 泵 油 嘴 厂
内 燃 机 械 制 造 修 理 厂 辉 录 岩 厂
柴 油 机 厂 粉 末 冶 金 厂
减 速 机 厂 合 金 材 料 厂
冷 冻 机 厂 硬 质 合 金 厂
空 压 机 厂 线 材 厂
电 冰 箱 压 缩 机 厂 裸 材 厂
空 气 压 缩 机 及 配 件 厂 铁 镏 链 厂
供 电 设 备 厂 镀 锌 铁 丝 厂
化 工 石 油 设 备 厂 曲 轴 厂
润 滑 设 备 厂 硫 化 铁 矿 厂
起 重 工 具 厂 宝 石 厂
矿 山 工 具 厂 钻 石 、 玻 璃 磨 制 厂
风 动 工 具 厂 自 来 水 厂
机 床 工 具 厂 洗 煤 厂
重 型 机 器 、 机 床 、 附 件 厂 选 矿 厂
起 重 机 器 厂 阀 门 厂
机 床 厂 高 压 容 器 厂
手 电 动 葫 芦 厂 标 准 紧 固 件 厂
锚 链 厂 苷 锅 厂
二 级 工 业
自 行 车 、 钟 表 、 缝 纫 机 厂 炉 具 厂
自 行 车 、 钟 表 、 缝 纫 机 零件制造厂云 母 片 厂
刀 剪 、 理 发 工 具 厂 板 钳 工 具 厂
钟 表 机 床 厂 煤 炉 厂
医 疗 器 械 制 造 厂 喷 雾 器 厂
速 印 机 、 油 印 机 制 造 厂滑 车 厂
打 字 机 制 造 厂油 轮 厂
电 动 机 (马 达 )制 造 修 配 厂 安 瓶 、 绝 缘 瓷 瓶 厂
电 力 变 压 器 制 造 厂 宝 石 轴 承 厂
电 焊 机 厂 滑 石 粉 厂
电 炉 厂 制 针 厂
金 属 工 具 零 件 制 造 厂 五 金 工 具 锻 件 厂
金 银 箔 、 金 银 饰 器 厂 度 量 衡 厂 (以 金 属 为 原 料 )
金 属 用 品 制 造 厂 文 娱 、 体 育 、 文 具 及 玩 具 厂
金 属 工 艺 品 厂 (以 金 属 为 原 料 ) 金 属 配 件 厂 量 具 刃 具 厂
铝 器 、 铝 制 品 厂 消 防 器 材 厂 (以 金 属 为 原 料 )
铝 铸 件 厂 千 斤 顶 厂
船 舶 打 捞 拆 旧 厂 制 锁 厂
砂 轮 厂 制 锨 厂
齿 轮 厂 (铣 牙 厂 ) 制 铲 厂
水 暖 器 材 厂 制 钻 厂
铁 合 金 厂 钢 丝 绳 厂
轴 承 、 弹 簧 、 锯 条 厂 钢 砂 厂
研 磨 器 材 厂 钢 锉 厂
微 电 机 厂 钢 丝 、 铝 丝 布 厂
钢 珠 厂 盐 井 及 盐 厂
机 动 车 修 配 厂造 纸 机 修 厂
铜 带 厂 酿 酒 机 修 厂
航 标 厂 晒 图 机 厂
铰 链 厂 电 工 工 具 厂
软 管 厂 (以 金 属 为 原 料 ) 异 型 管 厂 (以 金 属 原 料 为 主 )
窗 钩 、 插 销 、 门 铰 厂 打 火 机 厂 (金 属 )
建 筑 装 璜 五 金 厂 电 杆 棒 厂
牌 扣 厂 火 力 发 电 厂
厨 具 厂 水 力 发 电 站 (大 、 中 型 )
白 铁 制 品 厂 风 力 发 电 站
三 级 工 业
制 革 厂 制 糖 厂
皮 革 皮 件 制 造 厂 面 条 厂
裘 皮 服 装 厂 肠 衣 加 工 厂
制 球 厂 (以 皮 革 为 原 料 ) 屠 宰 厂
皮 革 马 具 厂 碾 米 加 工 厂
皮 革 制 造 厂 淀 粉 厂
食 品 、 副 食 品 加 工 厂 调 料 厂
酵 母 厂 酱 油 、 醋 厂
乳 制 品 厂 酱 菜 厂
酿 酒 厂 粉 丝 厂
碑 酒 厂 食 品 加 工 厂
糖 精 味 精 厂 肉 类 、 酱 制 品 加 工 厂
制 茶 厂 豆 制 品 加 工 厂
蛋 制 品 加 工 厂 水 表 、 电 表 厂
冷 食 厂 玻 璃 仪 器 厂
冷 冻 厂 (包 括 冷 库 ) 玻 璃 模 具 厂
制 冰 厂 (包 括 冰 库 ) 照 明 器 材 厂
水 产 品 加 工 厂钟 表 玻 璃 厂
苹 果 干 厂 汽 车 灯 厂
禽 肉 加 工 厂 汽 车 电 器 厂
汽 酒 、 水 饮 料 厂 汽 车 电 容 器 厂
饴 糖 酱 色 厂 汽 车 喇 叭 厂
鱼 肉 松 加 工 厂 汽 车 仪 表 厂
蜜 饯 厂 仪 器 、 仪 表 制 造 及 修 理 厂
葡 萄 酒 厂 电 子 仪 器 厂
咖 啡 厂 分 析 仪 器 厂
粮 食 加 工 厂 海 洋 仪 器 厂
果 子 食 品 厂 自 动 化 仪 表 厂
饲 料 加 工 厂 光 学 仪 器 厂
海 水 养 殖 厂 绘 图 仪 器 厂
玻 璃 、 玻 璃 制 品 、 玻 璃 纤 维 厂 显 示 仪 器 厂
光 学 镜 片 制 造 厂 激 光 仪 器 厂
制 镜 厂 电 子 显 示 器 件 厂
热 水 瓶 厂 光 电 器 件 厂
陶 瓷 器 厂 低 压 电 器 厂
搪 瓷 及 搪 瓷 器 皿 厂 电 化 教 育 仪 器 厂
贝 壳 制 品 厂 电 器 用 品 制 造 、 电 器 器 材 厂
灯 泡 、 日 光 灯 、 霓 红 灯 厂 照 像 机 器 材 厂
荧 光 灯 厂 自 动 化 元 件 厂
灯 具 厂 电 器 元 件 厂
电 热 器 厂 电 讯 设 备 厂
扬 声 器 厂 半 导 体 厂
计 数 器 厂 半 导 体 材 料 、 设 备 厂
计 算 机 配 件 厂幻 灯 机 厂
电 子 计 算 机 厂 灯 放 映 机 制 造 厂
电 影 拍 摄 机 、 电 影 放 映 机 、 电 子 光 学 设 备 厂
光 学 元 件 厂 电 子 管 、 显 像 管 、 晶 体 管 厂
空 调 器 厂 电 阻 厂
熔 断 器 厂 绝 缘 器 材 厂
电 容 器 厂 电 讯 电 机 厂
互 感 应 器 厂 滤 清 器 厂
整 流 器 厂 消 防 器 材 厂
电 筒 厂 (金 属 ) 磁 性 材 料 厂
通 讯 器 材 及 元 件 厂 齿 轮 材 料 厂
电 讯 工 具 厂 接 插 件 厂
唱 机 厂 机 械 密 封 件 厂
唱 片 厂 电 烫 头 厂
电 子 琴 厂 (木 壳 除 外 ) 电 动 工 具 制 造 厂
无 线 电 设 备 器 材 厂 噪 声 控 制 设 备 厂
广 播 器 材 制 造 厂 除 尘 设 备 厂
广 播 电 视 配 件 厂 儿 童 车 厂
微 波 通 讯 设 备 厂 打 字 机 厂
电 冰 箱 制 造 修 理 厂 洗 衣 机 制 造 厂
电 话、电 报、无 线 电 收 发 机 制造修配厂 电 扇 厂
体 育、文 具 玩 具 厂(以 塑 料 为 原 料 ) 电 视 机 设 备 厂
无 线 电 收 音 机 、半 导 体 收 音 机 、电 视 机 、录 音 机 、录 像 机 厂
行 李 车 厂 植 绒 工 艺 厂
复 印 机 制 造 厂焊 接 加 工 厂
绘 图 厂 蓄 电 池 厂
胶 木 粉 及 胶 木 制 品 厂 小 苏 打 厂
钢 骨 绸 布 伞 厂 电 球 厂
烘 箱 厂 电 镀 厂
表 带 厂 热 处 理 厂
眼 镜 盒 厂 骨 制 品 厂
牛 皮 胶 厂 首 饰 厂
骨 胶 厂 、 鱼 胶 厂 网 具 厂
证 章 防 护 用 品 厂 鱼 网 厂
字 模 铸 造 厂 煤 球 厂
农 具 制 造 厂 (以 木 、 竹 为 原 料 ) 发 制 品 厂
卫 生 材 料 厂 人 发 加 工 厂
墨 水 墨 汁 厂 塑 料 编 制 厂
甘 油 提 炼 厂 钮 扣 厂 (以 塑 料 为 原 料 )
保 温 材 料 厂 汽 车 塑 料 件 厂
布 轮 厂 绢 花 、 纸 花 、 塑 料 花 厂
按 扣 厂 圆 珠 笔 及 圆 珠 笔 芯 厂
工 业 用 呢 厂 金 笔 厂
工 艺 美 术 厂 牙 刷 厂
制 章 机 厂 牙 膏 、 牙 粉 厂
造 纸 厂 (布 材 )炭 精 棒 池 厂
舞 台 用 品 厂 颜 料 拼 装 厂
皮 革 五 金 厂 电 焊 条 加 工 厂 (电 焊 棒 )
发 卡 厂 香 精 香 料 厂 (物 理 反 应 )
化 学 纤 维 厂 碳 酸 钙 厂
泡 花 碱 厂 磷 肥 厂
成 药 、 轧 片 、 分 装 加 工 厂 骨 粉 厂
漂 白 粉 厂 电 木 粉 及 其 制 品 厂
硫 化 碱 厂 钛 白 粉 厂
土 糖 厂(综合利用或专门订定者除外)
硼 砂 硼 酸 厂 猪 鬃 厂
碳 素 厂 海 带 胶 厂
二 氧 化 钙 厂 手 表 厂
二 氧 化 碳 厂 手 表 元 件 厂
制 矾 厂 匙 链 厂
制 碘 厂 石 炭 厂
薄 荷 及 薄 荷 脑 厂 木 炭 厂
生 物 制 药 厂 制 罐 厂
微 生 物 厂 小 型 水 利 发 电 站
四 级 工 业
棉 、毛 、丝 、纺 织 、印 染 、漂 洗 台 布 厂电 解 厂
复 制 厂 (清 花 除 外 ) 蓬 布 厂
人 造 纤 维 、 合 成 纤 维 厂旗 帷 蓬 帆 厂
洗 染 工 厂 毛 毯 厂
印 花 提 花 厂 被 服 厂
色 染 厂 枕 芯 厂
帆 布 厂 服 装 、 鞋 帽 厂
帆 布 制 品 厂 布 鞋 厂
丝 绒 厂 制 棉 厂
针 织 厂 气 灯 纱 罩 厂
灯 芯 绒 厂 缫 丝 厂
毛 衣 、 毛 线 厂 珠 被 厂
绒 衣 厂 织 布 厂
线 衣 厂 绸 布 厂
羊 毛 衫 厂 口 罩 厂
运 动 衣 厂 剧 装 厂
织 袜 厂 靠 垫 厂
围 巾 厂 绣 花 厂
毛 巾 厂 制 帽 厂
手 帕 厂 抽 纱 、 刺 绣 、 花 边 厂
手 套 厂 夹 纱 、 并 线 厂
防 雨 布 厂 (油 漆 布 、 橡 胶 布 除外 ) 经 编 厂
铅 笔 、 毛 笔 、 画 笔 、 排 笔 厂 广 告 、 布 景 、 道 具 厂
雨 衣 厂 (以 防 雨 布 、 塑 料 布 为 原 料 ) 科 教 模 型 厂
纱 布 制 品 厂 模 型 、 模 具 厂 (木 、 塑 )
面 袋 厂 制 扇 厂
制 线 、 丝 织 、 染 纱 线 厂 制 刷 厂
纺 线 、 并 线 厂软 木 及 软 木 制 品
毛 条 厂 瓶 盖 厂
织 带 厂 荧 光 材 料 厂
缝 纫 厂 胶 木 厂
床 单 厂 胶 木 粉 厂
绒 绣 厂 木 柚 厂
蜡 染 厂 木 型 厂
帘 子 布 厂 木 壳 钟 制 造 厂
衬 衫 厂 制 桶 厂 (木 )
窗 纱 厂 木 梭 厂
木 箱 厂 日 历 厂
旋 木 厂 包 装 材 料 厂 (纸 、 塑 料 )
假 肢 厂 塑 料 成 品 加 工 厂
球 拍 厂 泡 沫 塑 料 厂
缝 纫 机 台 板 厂商 标 印 刷 厂
制 木 厂 立 体 图 片 印 刷 厂
木 筒 、 木 管 厂有 机 玻 璃 制 品 厂
纸 制 品 综 合 加 工 厂 玻 璃 纸 厂
木 床 、 床 棚 厂 面 粉 厂
纸 制 品 厂 豆 饼 、 菜 饼 厂
浆 粕 厂 粮 油 加 工 厂
纸 筋 厂 幻 灯 片 制 造 厂
砂 纸 厂 卷 烟 及 雪 茄 烟 厂
晒 图 纸 厂 肥 皂 厂
复 写 纸 厂 蚊 香 厂
蜡 纸 厂 制 蜡 、 制 烛 厂
印 刷 厂 鞋 油 厂
印 刷 品 材 料 厂 制 药 厂
装 订 、 烫 金 、 裱 背 加 工 厂 中 药 厂
照 相 纸 厂 药 材 加 工 厂
装 璜 包 装 厂 中 药 切 制 膏 丸 制 造 加 工厂
纸 箱 厂 医 用 橡 皮 胶 厂
纸 浆 厂 兽 药 厂
板 纸 厂 农 药 厂
纸 袋 厂 制 香 厂
纸 绳 厂 卫 生 香 厂
色 纸 厂 棉 麻 纺 织 厂
麻 纺 织 厂 乐 器 厂
亚 麻 厂 乐 器 修 理 厂
萱 麻 、麻 袋 、 麻 线 、 麻 丝 、 麻 绳 厂
钢 琴厂 手 风 琴 厂
棕 绳 厂 民 族 乐 器 厂
腊 线 厂 木 、 竹 管 乐 器 厂
防 雨 布 厂 (油 漆 布 、 橡 胶 布 ) 提 琴 厂
雨 衣 厂 (油 漆 布 、 橡 胶 布 ) 电 线 、 电 缆 制 造 厂
起 毛 、 拉 绒 、 绒 布 、 绒 毯 、 驼 绒 厂
电 极厂 电 模 厂
羽 毛 及 皮 毛 整 洗 工 厂 电 影 制 片 厂
制 毡 厂 电 焊 条 加 工 厂 (电 焊 棒 )
地 毯 厂 电 汽 焊 厂
烧 毛 厂 电 筒 厂 (塑 料 )
毛 纺 织 厂 制 墨 厂
沙 发 蓬 套 厂 电 磁 线 厂
棉 绳 厂 铜 锌 板 、 制 板 厂
纤 维 材 料 厂 制 胶 厂
绳 经 厂 再 生 胶 厂
涤 纶 厂 化 学 胶 厂
维 呢 纤 厂 化 学 胶 汁 厂
宫 纱 灯 厂 橡 胶 制 品 厂
锦 匣 厂 橡 胶 复 制 厂
砂 布 厂 再 生 橡 胶 厂
劳 保 用 品 厂 弱 性 酸 制 造 厂
网 具 厂 (金 属 除 外 ) 树 脂 厂
扫 帚 、 鸡 毛 帚 厂 单 晶 硅 厂
油 灰 厂 电 解 铜 厂
油 脂 厂 度 量 衡 器 厂 (金 属原料除外 )
油 墨 厂 人 造 革 制 造 厂
植 物 油 厂 鞋 楦 厂
桐 油 提 炼 厂 自 来 水 笔 厂
化 学 工 厂 (专 订 者 除 外 ) 渔 轮 修 造 厂
化 妆 品 厂 烟 具 厂
硫 酸 钙 厂 印 刷 器 材 厂
硫 酸 、 硝 酸 、 盐 酸 厂 雕 漆 厂
三 聚 磷 酸 钠 厂 测 绘 用 品 厂
甘 蔗 化 工 厂 镀 锌 丝 厂
氮 肥 厂 寿 器 、 骨 灰 匣 厂
钾 肥 厂 牙 签 厂
化 肥 厂 算 盘 厂
铬 盐 厂 刻 字 厂
立 德 粉 厂 图 章 厂
增 塑 剂 厂 汽 枪 厂
炭 黑 厂 拉 链 厂
活 性 碳 厂 软 管 厂
文娱 、 体 育 、 文 具 、 玩 具 厂 (金 属 、 赛 璐 珞 除 外 )
废 纤 维 加 工 厂 珐 琅 厂
戏 剧 用 品 厂 皮 革 化 工 厂
颜 料 、 水 彩 颜 料 厂 炼 焦 厂
五 级 工 业
胶 合 板 、 木 丝 板 、 隔 音 板 、 纤 维 板 厂化 学 制 氧 厂
香 精 、 香 料 厂 (以 化 学 反 应 为 限 )造 纸 厂
木 船 制 造 修 理 厂 火 柴 梗 片 厂
木 质 车 轮 、 轴 、 车 厢 制 修 厂 塑 料 制 造 厂 (合 成 塑 料 )
木 器 家 具 厂 花 露 水 厂
木 器 工 具 及 木 制 品 制 造 厂 桐 油 、 柏 油 厂
竹 器 工 厂 垫 褥 厂
木 刻 、 木 雕 工 场 棉 花 打 包 厂
锯 木 、 木 材 综 合 加 工 厂 粘 接 剂 厂
沙 发 厂 乳 胶 厂
藤 柳 器 厂 胶 柚 厂
喷 烘 漆 加 工 厂 轮 胎 厂
草 绳 、 草袋 、 草垫及其他草织品制造厂
沥 青 油 毛 毡 厂 轮 胎 翻 新 厂
刨 花 厂 纱 布 药 棉 厂
烟 叶 复 烤 厂 眼 镜 厂
纸 伞 厂 有 机 玻 璃 制 造 厂
油 纸 伞 厂 橡 胶 布 厂
油 布 伞 厂 榨 油 厂
油 布 、 油 纸 、 油 绸 厂 废 油 加 工 厂
沥 青 厂 纸 柏 油 毛 毡 制 造 厂
合 成 洗 涤 剂 厂棉 胎 加 工 厂
发 泡 剂 厂 翻 胎 厂
双 氧 水 厂 皮 棉 加 工 厂
酒 精 厂 轧 棉 、 弹 棉 厂
油 漆 厂 粮 油 加 工 厂 (使 用 石 油 醚)
化 学 制 气 厂 农 药 、 化 肥 杀 虫 剂 厂(粉剂)
防 火 涂 料 厂 氧 气 厂
纤 维 复 制 厂 氩 气 厂
烧 碱 厂 氮 气 厂
氯 碱 厂 煤 气 厂
酪 酸 厂 食 油 加 工 厂 (使 用 正 已 烷)
六 级 工 业
苦 味 酸 厂 导 火 索 、 雷 管 及 炸 药 厂
醚 制 造 厂 炮 弹 厂
磷 厂 银 粉 厂
硫 磺 炼 制 厂感 光 材 料 厂
香 蕉 水 厂 松 节 油 厂
炼 油 厂 电 石 厂
天 燃 气 厂 松 香 提 炼 厂
喷 烘 漆 制 造 厂 松 香 水 厂
乒 乓 球 制 造 厂 橡 胶 原 料 厂
文 娱 、 体 育 、 文 具 及 玩 具 厂(赛 璐 珞 )
染 料 化 工 厂氯 酸 钾 厂
硝 化 纤 维 厂 化 学 试 剂 、 溶 剂 、 助 剂厂
赛 璐 珞 厂 有 机 化 工 厂
硝 化 棉 及 赛 璐 珞 制 品 厂 石 油 化 工 厂
火 柴 厂 氢 气 厂
烟 火 、 爆 竹 厂 甲 醇 厂
照 相 及 电 影 胶 片 制 造 厂 (感光 胶 片 ) 樟 脑 厂
注:《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及说明》和《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及工业险级别表》出自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87)号]“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
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及青海省保监局《青海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执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以及在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监督、协调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并负责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由青海保监局组织和委托青海广播电视大学进行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统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并无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列入“不良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六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集体报名的,由各单位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负责初审后报青海省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七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由青海保监局核准其资格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颁印《资格证书》。
农村营销员按《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由所在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请,由青海保监局核准其资格。符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和农村寿险营销员资格的人员,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
第八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第九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或禁入期已满,并经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确认。
第十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2张及身份证复印件2张;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培训证书》;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不再换发。持有人应当在《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经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确认后到青海保险行业协会申办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经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确认后到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更换。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青海保监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持有人申请补发时,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经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确认后分别到青海保监局或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补发。
《资格证书》的变更、换发或者补发,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打印、发放的,须经青海保监局核验。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资格证书》打印、领用、登记注册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报青海保监局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的;
(二)因严重失信行为被依法撤销的。
《农村营销员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海保监局将予以注销,由寿险公司负责收回并交至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一)三年届满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二)迁移出原户口所在地的;
(三)因欺诈和严重的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四)离开原归属管理服务机构的;
(五)归属管理服务机构注销的;
(六)青海保监局认定的其它情形的;
青海保监局和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将注销《资格证书》人员名单,并分别在青海保监局网站和《青海保险信息》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展业证》、《执业证书》、《培训证书》的管理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与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合同,领取本省级分公司发放的《展业证》或《执业证书》,并通过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的登记注册手续,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展业证》或《执业证书》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订购并按照青海保监局核准的农村营销员资格人数向寿险公司据实配发,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打印、发放、注销等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订购、打印、发放、注销和收回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展业证》或《执业证书》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第十六条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或《执业证书》,应当向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对提交的材料负责审核: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原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第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青海保监局核定的范围。
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同已与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的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也不得向其发放《展业证》或《执业证书》。各保险公司不得给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也不得给已取得《展业证》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的注册登记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执业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及时换发并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应通过所在保险机构申请换发。
第二十条 《展业证》、《执业证书》遗失,持有人应当在青海保监局指定的媒体公告同时在青海保监局网站、《青海保险信息》上发布公告。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机构补发或更换,并及时报告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补发或更换时,应提供毁损的《展业证》和《执业证书》原件和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补发或更换,同时应当提供在青海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和被毁损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原件。
第二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执业证书》交还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执业证书》。
(一)与所属保险机构解除委托协议的,辞职或被解聘的;
(二)《展业证》、《执业证书》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失效或被注销的。
(四)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
(五)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
《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被注销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及时收回《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交至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并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展业证》、《执业证书》的年度审核工作。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青海保监局和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年度《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的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上年度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发放、变更的总体情况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向青海保监局报送各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和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年检等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培训证书》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后续教育内容的登记,具有继续培训资格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岗前培训和委托代理培训内容的登记,完整记载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详细信息资料,并加盖公章。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本公司营销员《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和受其委托代理的银邮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订购、发放管理工作。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本公司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人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订购、发放管理工作。
青海保监局对《培训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培训证书》由本人持有并保管,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必须出示其《培训证书》,其培训情况将作为换发《资格证书》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所在保险机构和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