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08]3号
受处罚人:姓名 季淑琴年龄 54性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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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在2006年和2007年1-4月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通过坐扣保费方式违规支付手续费的行为;存在通过虚列营业费用的方式,支付业务员展业费用的行为。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季淑琴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