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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保监罚[2008]4号
  2008-04-05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08]4号

   

  受处罚人:姓名 宋永柱年龄 31性别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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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海城营销服务部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在2007年的农用车交强险经营过程中,存在制作阴阳保单的行为。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你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海城营销服务部原负责人宋永柱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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