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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昊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2008-05-16

   

  辽保监中[2008]46号

 

史晓晨、徐少军:

  你们提交的关于沈阳昊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沈阳昊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其中,史晓晨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为60%;徐少军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辽宁省行政辖区。

  四、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52号1-13-2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史晓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缴

  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将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或保险单复印件报送辽宁保监局备案。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

  此复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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