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中文 
     网站首页>>隐藏频道>>首页
关于刻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的批复
  2008-05-16

   

  辽保监中[2008]47号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刻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的申请》(辽保协发[2008]16号)收悉,经请示中国保监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另行刻制三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并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编号分别为LN02、LN03、LN04。原“专用章”继续有效,编号为LN01,由你单位进行管理,负责对沈阳、抚顺、铁岭三个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全辖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盖印;编号为LN02的专用章由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管理,负责对鞍山、营口、辽阳三个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盖印;编号为LN03的专用章由锦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管理,负责对锦州、葫芦岛、盘锦、阜新、朝阳五个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盖印;编号为LN04的专用章由本溪市保险行业协会管理,负责对本溪、丹东两个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盖印。

  二、你单位须持本批复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刻制三枚专用章并交由鞍山、锦州、本溪三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并制定严格的专用章管理办法,督促鞍山、锦州、本溪三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专用章,切实加强专用章管理。

  三、专用章要专门用于资格证书管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一经发现有违规使用专用章的,将严厉追究有关协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此复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打印】【关闭
 
站内搜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9号 邮编:110013 电话:(024)22596567  22596556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