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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2008-04-24

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以下称《通知》)要求,现对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缴纳监管费。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当月缴纳当年保险业务监管费,并持缴费凭证或收据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三、 因未办理到期换证而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重新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仍须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保险业务监管费。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3个月内仍未缴纳当年保险业务监管费或补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该机构已取得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将被注销。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到期换证,应提供前三年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凭证或收据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否则不予换发许可证。

六、各保险公司应督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各年度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并按照要求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新增资格与到期换证申请。

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采用转账或汇款方式按时将款项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账号:610019209000589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

陕西保监局联系电话:029-88419221

陕西保监局地址:西安市含光北路110号公路大厦8层

缴款人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和缴费项目。我局在确认款项收妥后,缴款人凭缴款凭证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缴款单位需邮寄方式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须在划款凭证上注明收据的邮寄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八、监督检查和处罚。陕西保监局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负责对辖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我局对违反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保险兼业机构,将给予责令其补缴、不予换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

发[2007]88号)

二○○八年四月八日

(此件发至各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公司分别转至有业务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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