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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保监罚 [2008]3号
  2008-08-07

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保监罚 [2008]3号

  受处罚人(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市区营销服务部

  地址 汉中市人民路中段

主要负责人 王晓光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07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存在开具阴阳发票、制作阴阳保单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市区营销服务部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晓光予以撤换。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7112410189800000130,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029-88416619)。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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