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个人):姓名 王晓光性别男
地址 汉中市人民路中段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市区营销服务部于2007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存在开具阴阳发票、制作阴阳保单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市区营销服务部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予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7112410189800000130,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029-88416619)。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