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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保监罚 [2008]5号
  2008-08-07

  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保监罚 [2008]5号

  受处罚人(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地址:西安市朱雀路155号

主要负责人:夏晓冬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06年3至4月和2007年2至4月期间,存在违规使用费率优惠因子,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出具阴阳发票、保单,及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07条、第109条、第122条、第134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47条、第150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雁塔支公司经理夏晓冬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雁塔支公司副经理胡莹予以撤换。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7112410189800000130,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029-88416619)。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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