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个人):姓名 夏晓冬性别男
地址 西安市朱雀路115号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于2006年3至4月和2007年2至4月期间,存在违规使用费率优惠因子,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出具阴阳发票、保单,及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等,违反了《保险法》第107条、第109条、第134条、第122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雁塔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机关拟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7112410189800000130,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029-88416619)。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