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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保监罚 [2008] 8号
  2008-08-07

  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保监罚 [2008] 8号

  受处罚人(个人):姓名 雷宏性别

  地址 渭南市解放路新华图书大厦办公楼6层

经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存在制作阴阳保单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予以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7112410189800000130,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029-88416619)。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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