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保监复〔2008〕388号
关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的批复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为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单位申报兼业代理资格及相关代理险种的请示》(平保产陕分发〔2008〕67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代为申报的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要求,严格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按照《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8号)要求,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按照《关于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陕保监发〔2008〕36号)的要求,缴纳监管费。
三、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持介绍信、委托书及领取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核准事项批复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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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兼业代理核准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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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保险公司,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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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录:许讷校对:戴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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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2008年9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