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复[2008]34号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恒康天安关于撤销徐汇宛平路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恒康天安[2007]16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徐汇宛平路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妥善处理该机构撤销的善后事宜。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该机构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