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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州市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11-12-16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皖保监罚〔2011〕154号

  受处罚机构名称:滁州市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湖心路银花西区南苑35栋3-519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乔海

  经查, 你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与定远县吉利运输服务公司等15家运输机构签订《保险服务协议》,承诺给予补贴、安全奖、分红等保险合同以外利益。

  2.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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