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罚〔2010〕70号
受处罚人姓名:刘强
身份证号码:340811197010214719
经查,你于2009年1至12月担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一部负责人期间,对该部门通过编造虚假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该部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