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罚〔2010〕71号
受处罚人姓名:闻志
身份证号码:34080319821027231X
经查,你于2009年1至12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存在将出租车招投标业务虚挂在个人保险代理人名下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你具体负责经办并对套取的资金进行管理和分配,负有直接责任。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