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罚〔2010〕74号
受处罚人姓名:韩国亮
身份证号码:410421820922553
经查,你于2009年6至12月担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期间,对该公司通过编造虚假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保监罚〔2010〕55号)后,你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认为我局处罚过重,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经核查,你在陈述和申辩中所述内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有关依法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不予采纳。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