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罚〔2010〕75号
受处罚机构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地址: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189号平安大厦
主要负责人姓名:沃军
经查, 你公司于2009年1至12月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通过编造虚假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虚列差旅费、公杂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查勘费用等营业费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5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除交强险以外的其他险种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接受新业务期间为2010年8月10日至2011年2月9日。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保监罚〔2010〕58号)后,你公司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认为我局处罚过重、影响重大,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经核查,你公司在陈述和申辩中所述内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有关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不予采纳。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