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罚〔2010〕77号
受处罚机构名称:安徽万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花园众望小区4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许磊
经查, 你公司于2009年7至12月期间,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保监罚〔2010〕64号)后,你公司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认为:(1)你公司2009年7至9月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套取费用的行为已经在皖保监罚〔2010〕29号中处罚过,不应当再罚。(2)在2009年9月份我局针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后,你公司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改。经核查,我局认为:(1)皖保监罚〔201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针对你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行为实施的处罚,并未对你公司2009年7至12月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你公司其他申辩理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有关依法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不予采纳。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